是北方网讯(北方新报熔化媒体记者张巧珍实习生娜·里苏)9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崔晨犯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进行公开判决。
经审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被告崔晨在担任包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内蒙古自治区经济信息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无视党纪国法,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3,225,489元、10,000元,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崔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法定收入,5727.0995854万元财产无法入账。差别非常大,他的行为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崔晨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被告崔晨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200万元罚款。他因犯有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罪被判处7年监禁。决定实行18年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罚款。涉案的全部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应当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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